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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姜晓亮(4)

3.2.基于对等的理由,域名权人一般不得以域名先占权而剥夺他人的商标权

如果他人将域名权人在先注册的域名注册为自已的商标,域名权人是否可以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撤销该商标注册呢?。笔者认为,除了驰名域名外,域名权人一般对他人将自己的域名注册为商标的情况无权提出异议。

3.3.有必要将驰名商标保护延伸到域名领域

驰名商标的主体是单一的,任何人不能在任何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类似于域名的排他性;驰名商标权的法律效力不仅限于国内,全体巴黎公约成员国及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对驰名商标都有保护的义务,这又类似于域名的地域性。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巴黎公约和关贸的知识产权协议都有明确规定。巴黎公约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一是禁止其他人抢先注册,二是禁止其他人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知识产权比巴黎公约更进一步的是:第一,宣布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的服务商标;第二,把知识产权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国家工商局在1996年8月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该文件中,参考了欧、美及部分发展中国家有关的立法与实践,作出了简要规定:要求将自己的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一旦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局将予公告,并在3年内有效。

因此,应当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域名。随着电子商务在网上的逐步延伸,电子银行、电子销售、广告等业务广泛开展,网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问题将被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驰名商标能使消费者在网上识别高质量商品或服务。对域名注册中损害驰名商标行为及网上其他侵犯驰名商标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对于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混淆、不当联系或误认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商标权人提出投诉所依据的商标已经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原则及国际社会保护驰名商标的公认做法,争议解决机构将不再要求商标权人提供与损害有关的证据,而直接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3.4. 商标权人反向域名侵夺的处理

域名的反向侵夺是指商标权人恶意利用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意图剥夺域名权人所持有的注册域名的行为。即商标权人认为他人网络域名注册及使用构成商标侵权,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法不正当地剥夺域名权人使用其通过合法途径注册的域名。如果任何商标权人都可依据其注册商标对抗已经注册的网络域名,那现有的许多注册域名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互联网络的发展秩序将会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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