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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立法应当注意的几个协调统一问题/张喜亮
社会保险立法应当注意的几个协调统一问题

张喜亮

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社会弱势群体依法能够得到救济和帮助的水平是国家实力和文明进步的反映。研读社会保险法征求意见稿,我觉得制定这部法律应当注意几个协调统一的问题。

第一,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统一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从完善政策开始逐步推进形成的,基本上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了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还有一些社会保险的内容是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具体保险政策。涉及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原则规定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九章对我国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作出了专门性的规定,涉及社会保险内容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当然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等。我认为,起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典,必须要注意到和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协调统一,否则就可能出现法律之间的矛盾,从而导致执行中的误解和不利影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强制性的,职工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拒绝缴纳和拖欠缴纳社会保险费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七十一条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则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里用“应当”表述可能会使有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存有侥幸心理而设法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人力资源成本而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也有一些职工由于只顾眼前利益或其它原因而不愿意从工资中拿出一部分缴纳社会保险费。调查中我们还发现有这样的现象: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书面协议,声称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声称职工工资中包含了社会保险的费用,而不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等。针对这样的现象,社会保险法必须鲜明地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无条件履行的“义务”。

第二,特殊群体之间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调统一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一部社会保险法典性的文件,从征求意见稿中我们感觉到了其有意想把除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外的一些特殊群体也纳入社会保险法当中,予以调整。比如进城务工的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中的群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还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这些不同的群体其特点不同,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怎样实现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等等,都需要协调统一。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把进城务工的农民纳入了社会保险的范畴,是对这个群体的权益一个重要保护。但是,还必须把他们务工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尤其是医疗保险与他们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协调统一起来。社会保险法草案虽然规定了“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证号码”。但是,因为社会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毕竟是两个体系的事情,应当预防一个人同时发生享受两个保险的情形。这还涉及到了另一个问题,就是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协调统一的问题。另外,社会保险法草案授权国务院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制定养老保险办法,这个群体也将逐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他们的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群体养老保险待遇也需要协调统一。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协调统一,就是那些从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身份转到企业中工作的那部分群体之各种社会保险接续的问题。社会保险法如果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对于促进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的改革和人员流动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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