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侵权责任法》/万欣(5)
其次,由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样作为建筑物使用人的法人来讲,就有必要对员工行为进行约束,避免发生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而导致法人进行赔偿的局面。
三、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教育行业的影响
(一) 医疗纠纷的处理扑朔迷离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是比较原则性的,已经引起了社会上的关注。笔者曾撰文《浅析侵权责任法可能对医疗纠纷产生的影响》进行深度分析,在此仅作概要提示。《侵权责任法》确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改变了以往的推定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确定的患方有权复印的病历范围较之以往规定更为减少,规定医方有责任保管的病历范围仍然少于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范围;规定的推定医方过错的几种情形并无实际意义。因此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是比较粗疏的,如不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加以明确,将有可能不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之所以能够将原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方举证责任部分倒置等“不利”医方的规定取消,相信与医疗界人士持之以恒的努力密不可分。
(二)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注意义务提高
《侵权责任法》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较之以往发生一个重大变化,即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将承担推定过错的举证规则。即学校幼儿园如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将承担侵权责任。这与最高法院以往的两个司法解释(民通意见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均不一致,应当认为是加重了学校幼儿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管理义务。这实际上有可能产生学校幼儿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管理模式的重大调整,与我国推行的素质教育背道而驰,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四、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基本上都是在现有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行的规范,并无太多新意,本文不做介绍。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章有一些新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型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园动物造成损害的,动物园适用推定过错原则;遗弃、逃逸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五、 结语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是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事件,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该法的制定对于民意是有适当关照的,但是仍然不乏妥协,折射出强大游说团体对立法过程的影响,这可能是以后我国立法进程的一个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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