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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并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应当侦查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黄登雄(3)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本案自诉人因他人故意伤害致轻伤,显然不属于《刑诉法》第170条第一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A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①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②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者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本案自诉人除认为自己是被公安机关告知的犯罪嫌疑人及其邀约的人打伤外,其他的情况一概不知,在自诉起诉至人民法院以前,被害人及被害人委托的代理人均不可能查阅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材料,显然不可能达到“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标准。被害人已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也不属于第二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法律并未规定被害人无证据的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仍然交由被害人起诉,而是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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