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并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应当侦查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黄登雄(4)
本案未移送检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也不属于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
笔者认为,本案受害人确因故意伤害致轻伤,应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且不属于自诉案件的三种情形之任一类,本应当属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一定要将本案归入第二类自诉案件,则公安机关应将案件侦查到“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的程度,才能告知受害人可提起刑事自诉。
二、 法庭审理程序要求公安机关对告知受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证据不充分的;
笔者认为,从《刑诉法》及《刑诉法解释》的规定来看,立法本意是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前应将案件材料进行深入审查,尽可能保证开庭审判的案件能够定罪量刑,缺乏被告人犯罪事实证据的案件采用撤诉或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而不是轻易地作出无罪判决。即使经审理后判决无罪的案件,多数情况下也不意味着被告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和可行政惩罚性,轻易受理后作出无罪判决不利于社会稳定。笔者认为,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并告知受害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事实侦查清楚,并调查收集足够的能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充分保证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案件不能侦破,犯罪事实无法查清,不能搜集到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充分证据的,则不应当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应继续侦查。被害人及其委托人在将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并经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卷宗以前,无法看到侦查材料,当然也就不可能知晓证据内容,更不可能知道证据是否充分,只能合理地认为公安机关已查明犯罪事实,并且证据充分,否则不可能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
三、法律要求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结案报告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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