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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并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应当侦查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黄登雄(5)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①有犯罪事实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笔者认为,根据以上规定,除《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专属于公安机关,公民可以协助公安机关侦查,但不可以自己进行侦查,况且公民个人也不具备进行侦查的能力。公安机关应当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制作出结案报告也应当是案件侦查终结的标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结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不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而是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当然应当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和结案报告移送人民法院。如果公安机关未将犯罪事实侦查清楚,未取得充分的证据,就认为案件已侦查终结,并告知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这无异于放弃侦查职责,将案件的侦查工作交还于被害人,由被害人自己进行侦查。而法律并未赋与公民进行刑事侦查的权力,公民也没有进行侦查的能力。如果公民一定要查清事实,只能采用暴力、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势必使自己违法甚至犯罪。
本案被害人林某因他人故意伤害致轻伤,达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条件,公安机关也立案进行侦查,在侦查终结后告知被害人本案已侦查终结,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自诉及犯罪嫌疑人。但公安机关却未向人民法院移送结案报告和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基本上可以认为案件事实未侦查清楚,缺乏定罪证据。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公安机关未履行侦查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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