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并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应当侦查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黄登雄(6)
【建议】
笔者认为,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人员,尚且还会受到行政处罚,而本案被害人林某被故意伤害致轻伤,故意加害人本应受到刑事处罚,却经公安机关侦查、法院审理而无须任何人承担刑事甚至行政责任,明显违背社会公平和正义。公安机关在接受被害人的控告并立案侦查终结后,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没有理由不相信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主持公道,但结果却经审理因为证据不足而判决公安机关所告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更激起了被害人及其家属、亲属、知晓此事之人对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公正的怀疑,造成了明显不利的社会影响。
笔者认为,造成本案社会公平正义未得到伸张,被害人的损失未得到赔偿,犯罪分子消遥法外的原因主要是公安未完全履行法定的侦查职责。本案应当由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督促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继续将本案真正侦查终结,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文谨与法律同仁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云南名邦律师事务所 黄登雄 律师
201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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