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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马乾龙(10)
  3、减刑与假释。减刑即人民法院附条件的对原判刑罚予以减轻处罚的制度,其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罪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而假释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悔罪表现,在原判刑罚执行一段时间后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作为两种不同的刑罚制度,减刑和假释无疑都可以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同时由于该主体的特殊性,《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具体而言,减刑、假释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减刑间隔的时间、假释要求执行的原判刑罚时间都可以相应缩短。

二、评析我国未成年人刑罚制度之现状

  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共合体,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刑罚制度也逃脱了不了这一必然规律。通过上文对我国现存的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阐述,可知虽然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是以成年人刑罚体系为蓝本而建构的,且法律条文相对单薄。但从这些规定中依稀可以看到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与的特殊保护,而非完全忽视了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宽容与关怀的人道主义精神,较为全面地贯彻了“教育、感化、改造”未成年犯罪人的方针政策,形成了较为合理的一系列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原则。具体表现在:明确规定未成年犯罪人的不适用死刑;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缓刑、假释、减刑的适用条件相对于成年犯予以放宽,并规定了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这一系列规定体现了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未成年犯处罚轻缓化的刑罚理念,有助于帮助未成年犯改过自新,加速其重新融入社会的速度,以保证其健康成长,最终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目的。
  当然,我们在肯定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同时,也应清醒的认识到,由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起步晚,传统惩罚与改造的刑罚论的影响,以及其终究是以成年人的刑罚制度为基点而构建的,难免某些规定存在不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情况。具体而言,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制刑、量刑与行刑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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