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马乾龙(12)
(三)刑罚执行方面
1、关于缓刑的规定没有体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方针政策。缓刑作为国家抗制犯罪的重要刑事政策,是除了保安处分和刑罚两个抗制犯罪支柱外的第三大支柱,是“特种的刑罚手段”。 它的适用对于防止交叉感染、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以及重返社会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成年犯罪人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可暂缓执行刑罚,但对于该条件的设定并未有针对未成年犯罪人自身的特殊性而作出与成年犯罪人相区别的规定,只是在法律效力较低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但该规定从深层次上讲并不是对未成年犯罪人所作的特殊规定,一般而言具备解释中条件的成年人在实践中也是暂缓执行刑罚的。相反而言,适用于成年人的严格条件并不能在更广范围内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权利的实现,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放宽适用缓刑的条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关于未成人的减刑、假释制度规定得并不完善。虽然减刑是减轻原判刑罚,而假释是提前释放,但两者实质上都是不附条件的不予执行原判刑罚。联系我国刑法典的具体情况,由于我国刑法典是典型的“应对成年人犯罪的法典”,现行刑法并没有在刑罚执行方面对于未成年人做出特殊规定,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一律适用刑法条文的一般规定。虽然《解释》中对于适用条件予以了一定程度的放宽,但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具体特点,该适度的放宽不仅操作性不强,且放宽的幅度并不能在更大程度上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3、配套的非刑罚处置措施欠缺。具体而言,非刑罚处置措施是指针对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分以及根据其犯罪行为虽可免除刑罚,但因其人身危险性较小,从体恤宽大,立足教育、感化、挽救出发,放弃刑罚干预而采取的宽松的处分方式。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赔偿经济损失、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予以行政处分。由于我国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同时适用一部《刑法》,这六种非刑罚处罚方式必然同样适用于未成年人,从整体上而言,其可以作为刑罚体系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刑罚的适用而代之以非刑罚处理措施,有效地矫治了未成年犯罪人,避免了监禁刑造成的交叉感染,在很大程度上补偿和安抚受害人及其家属,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但随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现有的非刑罚处置措施种类过于单一,且规定零散,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刑法典更是缺乏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门非刑罚处置措施的规定,只是在第17条第4款指出“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由政府收养”,其它具体的鲜有涉及,使得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更多的可供选择的适合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处置措施,在某些具体的案件中针对部分未成年犯罪人只能选择升格或降格处理,要么判处刑罚,要么免除刑罚后一放了之,这无疑不利于有效防止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的严肃性也受到严竣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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