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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马乾龙(13)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符合当前的迫切要求

  综上所述,我国现存的未成年人刑罚制度是以成年人刑罚制度为蓝本稍微修改而形成的,不论是刑罚的立法体系、刑罚的裁量还是刑罚的执行上,其都凸显出了与未成年人实际情况不符的弊端,不仅与我国当前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违背,也不利于我国一贯主张的“教为主,惩为辅”的未成年人工作方针。即便如此,伴随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其已存在20多年,为什么在近来才尤其强调完善未成年人刑罚制度呢?笔者认为这是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不断低龄化和严竣化的形势所迫。根据上文所述,未成人犯罪的主体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处于该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在认识方面既具有接受新事物、新思想、新知识、新观念的灵敏性,又存在辨别是非、控制自我能力差的问题,同时在情感上大多数追求生理需求和感官刺激,常为了满足一时快乐,不惜以身试法,情绪不稳定,易于冲动。尤其是近十多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基本上保持攀升状态,占全部刑事罪犯人数的比例越来越大。
  同时犯罪年龄也呈下降趋势。2000—2002年,14—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分别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12.21%、14.63%、15.31%。所犯罪行较严重,大多以抢劫、强奸和盗窃为主,手段恶劣,呈现暴力化、团伙化、成人化趋势。
  因此,更好地打击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成为当前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一大难题,而这一难题的有效解决依赖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但如前所述,我国当前的未成年人刑罚制度是依仗成年人刑罚制度而存在的,难免存在某些不足之处,而重构符合当前国情的适合未成年人特殊情况的刑罚制度成为当前的必然选择。

第三章 重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思考

  “鉴于未成年人身心状态的不成熟,为了其改过自新,施以与成年人不同的特别处遇,乃是世界倾向。”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已初具雏形,相关内容的规定也颇为丰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特殊性,比较好的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效结合了起来,但如前文所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仍存在部分不足,需要改进的地方不容忽视。笔者认为,应针对上文所涉及到的缺陷逐步予以完善,主要从刑罚的设置、刑罚的裁量以及刑罚的执行等方面着手,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建立与未成年人犯罪相适应的刑罚体系

(一)以法条的形式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限制适用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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