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马乾龙(14)
无期徒刑是主刑中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恶劣、危害较大的犯罪。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不适用死刑,但对于能否适用无期徒刑法条并未作禁止性规定,即立法上并没有将未成年犯罪人排斥在无期徒刑的适用主体之外,但在理论上是否应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存在争议。肯定说主张应当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认为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并不断呈现低龄化和上升趋势,且某些犯罪的性质和危害性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成年人犯罪,对其适用无期徒刑才足以达到预防犯罪、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最终目的;否定说则不主张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认为如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不仅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对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冲突,且与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不符,违背人道主义精神。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虽未一律禁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但刑法应明文规定对其限制适用无期徒刑,司法应用中从罪质和罪量上予以严格把关。理由如下:
第一,无期徒刑本身的性质和弊端决定了其在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时应予严格限制。总所周知,无期徒刑之所以成为仅次于死刑的第二大重刑,在于其本质是一种剥夺犯罪分子终生人身自由的刑罚,其带给犯罪人的剥夺性痛苦由于无期限存在而不亚于死刑犯所承受的痛苦,且其是将犯罪分子终身监禁,如被判处此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未获得减刑和假释的机会,相对成年犯罪人而言,意味着关押的时间更长,改造的难度更大,司法成本更高。再者,由于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发育不成熟,对其过度适用无期徒刑容易使他们泯灭再生的希望,丧失接受矫正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产生自暴自弃、破罐破摔的消极心理,从而难以实现刑罚的目的。因此,司法机关应严格限制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除非罪行极其严重,迫不得已,否则不仅实现不了刑罚的目的,反而事与愿违。
第二,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严格限制对其适用无期徒刑。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还处于青春发育期,无论生理还是心理方面,相对于成年人都极不成熟,好奇心强,辨别是非的能力差,易受外界环境影响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然而同时,处于此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世界观、价值观尚未成型,意志因素的欠缺也使得其可塑性强于成年人,积极对其引导,有效予以矫治,相对成年人而言,更易实现改造罪犯、预防再犯的目的。但如果对未成年犯罪人判处无期徒刑,长期关押,难以避免在改造场所交叉感染而影响刑罚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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