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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马乾龙(20)

二、扩大刑罚的广度,有限度规定年满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犯罪时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者在其主观意志和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否具备取决于行为人的智力和社会知识的发展程度,而这些无疑又依赖于行为者的年龄。因此,一般而言,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自然人具备责任能力而成为犯罪主体的先决条件。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未满14周岁是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为传统认为此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尚处于幼年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此类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一般通过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管教、政府收容教养而非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矫正。这一规定在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的今天是否合理,有无必要完善,学者观点不一。
  肯定论者认为我国刑法关于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适应国际刑事责任轻缓化趋势等角度看,是符合实际的,故应予以维持不变;否定论者通过普遍分析建国前后的立法司法情况以及现阶段犯罪低龄化等因素,主张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双方争论的焦点其实在于未成年人达到什么年龄才具有刑法要求的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自我行为的能力,从而才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该问题并非是一个纯粹的学术问题,在更深层次涉及到刑事政策的定位问题,这也是为什么《瑞士联邦刑法典》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7周岁,而《巴西刑法典》规定为年满18周岁。诚然各国在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时考虑到了不同年龄阶段人的认知能力、意志能力等因素,以及刑罚目的、世界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向,但之所以对于同一个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相差11周岁,最为根本的原因还是刑事政策的深层作用。因此在刑事政策的主导下合理解决当前国内存在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起点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一贯主张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调轻缓化为主,适度严厉,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也坚持“教为主,惩为辅”的指导方针。当然,刑事政策作用的持续性在于其随时关注未来刑法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以及时适当地对刑法做出调整。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已成为我国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1991年至1998年各年龄段犯罪人的比重显示,13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呈现逐渐递增趋势,从1991年的1.3逐渐上升到1998年的1.9。而现阶段低龄化趋势仍在加强。据河北省统计,14周岁以下低龄未成年作案人从1992年的365人增长到1995年的663人,至2002年又增加到772人,增长态势超过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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