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马乾龙(22)
首先,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排除了未成年犯罪人构成累犯的可能性,彻底贯彻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精神。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对被判处刑罚或者被认定过有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视为无刑事前科,或由法官按照一定的情况和程序宣布消除其刑事污点,视为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因犯罪受到过一定刑罚处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一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无疑同样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而对未成年犯罪人加重处罚,不仅与我国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宽处罚的原则不符,且从实质层面上不利于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利益和刑罚目的的实现。未成年人由于心理、生理发育不成熟,思想波动比较大,认知水平有限,法律意识淡薄,辨认和控制能力差,易受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即使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其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也低于成年犯,对其加重处罚有违人道主义精神和罪责自负原则,不利于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而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打消了这种顾虑。因为取消刑事污点意味着曾受过刑罚处罚的历史永久性地划上了句号,在未成年人档案中不存在任何不良记录,完全排除了构成累犯的可能性,彻底贯彻了“双向保护原则”。
其次,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为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创造条件。对于未成年人,我国一贯主张“教为主,惩为辅”的指导方针,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而这是预防其再犯、实现刑罚目的的关键所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整个国际的前途和命运,而刑事前科的存在意味着社会对其作出的否定性评价的消极影响也一直持续,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正如法国刑法理论家卡斯东•斯特法尼所言:“刑事政策极其严重的困难之一是,我们尽力使犯罪人能够适应社会,其本人也恢复了信念,尽管如此,这些人却发现对他们真正开始惩罚是在他们走出监狱之后才开始的,社会专门排斥他们,使他们的全部生活都由犯罪打上了烙印”,部分未成年犯罪人可能由于在就业、入伍方面遭受不公平的待遇,承受着巨大的社会和心理压力。家庭的冷漠、社会的不公、旁人的歧视隔断了他们痛改前非的道路。他们愿意甚至渴望告别过去而重返社会,但现行法律的关于刑事前科保留的规定从多个方面阻碍了他们重归社会的愿望。而刑事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如果他们悔过自新,刑事污点将会彻底从人们的记忆中消除,他们也会因享受公正待遇平等享受各种权利,重新燃起生活得信心和希望,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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