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马乾龙(8)
第二章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反思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现状
(一)刑罚制定方面
1、刑罚种类上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我国现行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同时第四十九条又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由此可以看出除了死刑外,其它刑种均可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身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未成年人相对成年人而言,生理、心理还不够成熟,其犯罪具有很强的冲动性和突发性,;再者未成年人容易接受改造,若对其直接执行死刑便断绝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机会,剥夺了未成年人重返社会的权利。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不仅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且与世界立法潮流也是相吻合的。
2、刑罚制度的适用对象限制在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现行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其他犯罪行为并不适用于该年龄阶段的人。而对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则对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二)刑罚裁量方面
1、主张从宽处罚原则。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要求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坚持从轻减轻的处罚原则,即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较轻的刑罚,或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相应的刑种和刑期。至于具体是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必须结合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定情节以及其它的酌定情节,如是否有悔改表现、是否有自首情节等因素,再决定具体的从宽处罚幅度,作出具体的处罚措施。这一规定很好的贯彻了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所倡导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在打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量刑标准。我国现行刑法第61条关于:“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是对于一般犯罪人量刑标准的一般规定,而忽略了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重点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可喜的是,最高法出台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弥补了这一缺陷,主张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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