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保护复利绝对不能挽救社会信用/陈深红(4)
没有约定付息时间,可视为48个月后才还清本息,按单利计算:F=P(1+i×n)=P(1+i×48) 这就是单利计算法,单利是复利的一种特殊,其指数只是一次方。
但是,由于《合同法》有第205条:“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之规定,所以每届满一年时均应依法支付利息。本例虽没有约定付息时间,依法也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利息。所以计息公式应改为按复利计算:F= P (1+i×12) ^(N÷12)=P(1+i×12) ^(48÷12)=P(1+i×12)^4。
特别要注意:金钱给付纠纷案件,都可计算复息,但要明确计息周期。具体有几种情形。其一、有约定付利息时间的,计复息周期按约定付息的时间(适用合同法207条、112条);其二、没有约定付息计时间的,以一年为计复息的周期(适用合同法205条);其三、裁决文书确定“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可适用银行借贷相关规定,6个月内的银行贷款是每月付息,6个月外的银行贷款是每3个月付息。如以3个月为付息期限,上例的复利公式改为F= P (1+i×3)^ (N÷3)=P(1+i×3) ^(48÷3)=P(1+i×3)^16。
三、[不保护复利的社会危害性]
举例可知造成社会信用差的主要原因是不支持计算复息。
案例1:甲借给乙10万元,约定月率25‰(每月利息是2500元),每年付清利息, 4年还本。
第1年底,应付利息3万元未付,乙占用资金不是10万元,已是100000+30000=130000元。第2年底应付利息130000×25‰×12=39000元未付,乙占用资金已是130000+39000=169000元。第3年底应付利息169000×25‰×12=50700元未付,乙占用资金169000+50700=219700元。第4年底应付利息219700×25‰×12=65910元未付,乙占用资金219700+65910=285610元。
案例1,①若约定每月付息,第4年底复利本息:F2= P (1+i)^ N=100000(1+25‰)^ 48=327149元;②若约定每3个月付息,第4年底复利本息F2= P (1+i×3) ^(N÷3)=100000(1+25‰×3) ^(48÷3)=100000(1+25‰×3)^16=318079元;③若约定每年付息,第4年底复利本息F2= P (1+i×12)^(N÷12)=100000(1+25‰×12) ^(48÷12)=100000(1+25‰×12)^4=285610元;④若约定第4年底付息,成为单利本息F2= P (1+i×n)^ (N÷N) =100000(1+25‰×48)^1=220000元。约定每月付息,第4年底占用复利本息是327149元。不计复利每月的利息还是2500元,随时间占用资金计算每月付息的月利率已降低为:2500÷327149=7.64‰。可以看出:如果不保护复息,约定的付息时间都是无效。逾期付息不计算复利,是只承认占用本金有时间价值,而不承认占用利息有时间价值,所以债务人只愿意还本金,不愿意还利息,赖账时间长了,本金也不想还了,因为还需要资金用。每月不付应付的利息,4年后的月利率从开始25‰降低到7.64‰,占用资金更久,利率变得更低,越赖账,越出效益,傻瓜才不赖账啊!何乐而不为?债务人还能理直气壮地说:“法官说计算复利法律不保护”。 君子唯于义,小人唯于利,本人认为是法官引导人们为了利,甘当赖账的唯利小人,不当信用的正义傻瓜。神圣的法官们,你的感觉如何?不支持复利会让违约成本大大降低,这正是现今社会信用差的主要原因。不保护复息是不能挽救社会信用。到期的本金未还,等于按贷款期内约定的利率又贷给债务人,到期的利息未还,为什么不也等于按贷款期内约定的利率又贷给债务人呢?这么显浅的道理小学生能听懂,难道法官是想让社会信用差,使法院生意兴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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