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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护复利绝对不能挽救社会信用/陈深红(9)
合计两笔同一笔终值相等 398723 请问各位看出问题的矛盾吗?

第2种:“认为约定计复利才支持,不约定计复利的逾期付息不支持复利”有《合同法》第205条、第207条、第112条及其他法规证明这一说法不成立。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没有约定逾期付息的违约金,也是约定的违约金低到了零,所以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以此看来,当事人请求的复利计息方法是合理的,人民法院应给以支持。实际上法官是说不出不支持的理由。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逾期付款”和“逾期贷款”都是迟付款,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就按银行逾期贷款计息标准计付违约金。因为逾期付息也是逾期付款,也是违约,《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实质也是支持计算逾期付利息的利息,即是计复息。可看出,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不按期支付,按逾期贷款利率计复息,约定其它利率的利息不按期支付应按其它利率计复利与合同法第207条、第112条宗旨是一至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与违约金的宗旨也是一至的。因为《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没有排除约定的违约金,应当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与“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宗旨是一至的,也就是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是同类贷款利率的一个类别。“约定工程欠款的息利,但不约定付息时间”也应支持计复息的请求,按照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息的应按银行计复息方式计算,利率大于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应按每年为周期计息符合《合同法》第205条规定的宗旨。因为有息借款不约付息时间的,应每届满一年付息;其它有息欠款不约付息时间的,也应每届满一年付息才公平。因为两者是等价关系,性质是相同的,只有逻辑思维强的理性法官才认可这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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