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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应怎样处理?/曾广荣
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应怎样处理?

曾广荣


  对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但笔者认为,针对这种情况正确的做法应是驳回诉讼请求。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两者的区别。驳回起诉是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是对当事人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时法院对审理的案件依据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以判决的形式予以拒绝的行为,是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诉权的否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只规定要有明确的被告,并未要求被告必须是适格的,如果以被告不适格而驳回原告的起诉是于法无据的。另外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它影响的不是原告的起诉是否成立,而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这已经属于实体问题了,故应当以判决的形式驳回其诉讼请求,而非以裁定的形式驳回起诉。
  实践中如果碰到这种情况,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可先向原告进行释明,建议其更换被告,如其不同意,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曾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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