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李居鹏(4)
3、脱壳经营
所谓“脱壳经营”是指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时,原企业主要人、财、物与原亏损企业脱钩另行组成新的企业法人进行独立经营,原企业债务新企业不承担,也即新设企业脱掉亏损企业这个“壳”而独立经营的一种企业运行方式。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脱壳经营方式:
(1)、债务人擅自将资产转移给第三人作为注册资本,而债务人自己却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2)、债务人的开办单位将债务人的资产用于开办单位自己与他人共同设立新公司,导致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3)、债务人将财产全部转移给其股东,股东将这些财产用于设立新公司,导致债权落空。
四、“揭开公司面纱”的结果要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导致严重损害的发生
“揭开公司的面纱”的结果要件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且给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社会群体造成客观上的实际损害,并且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对于结果要件,应当把握三个要点:
其一,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如若公司股东的行为有悖于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宗旨,但没有造成任何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没有影响到平衡的利益体系,则不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去矫正并未失衡的利益关系。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需达到“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程度,否则不能“揭开公司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严重”程度的认定和“利益”范围的界定,是实务中难以把握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对于 “严重”程度的认定,可参照《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标准。即公司财产在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方可适用,若在公司具有足够资产情况下,债权人因其利益已能获得保障,故无必要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其二,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受损害的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格的不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向法院提请否定公司法人格的诉讼请求。
其三,这种损害不能通过公司自身获得赔偿。也就是说,即使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并且给公司的债权人带来损害,但只要公司有足够的财产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公司债权人就不能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
就本案而言,华邦公司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即未将其认缴的投资实际注入华邦公司,股东的投资根本就没有到位。并且,这种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产生了实际的损害,即中达公司基于对其注册资本的信任而与之交易并最终导致巨额货款不能按期收回。且华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与中达公司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华邦公司自身财产不足于清偿所欠债务。法官正是出于此点考虑,才判决华邦公司股东姬凤歧、周志谟、谢静凯、乐霏震应在华邦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连带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准备地把握了“揭开公司的面纱”结果要件中的三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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