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李居鹏(5)
五、“揭开公司面纱”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笔者认为,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防止“揭开公司面纱”适用的任意性和矛盾性
我们知道,在大陆法系国家,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一般均要通过严格规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即使在以判例为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国家,在适用这一制度时,也较为谨慎,法院所掌握的条件也相当严格。何况,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自身还存在着缺陷,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和要件,实践中法官真正适用起来往往又感到棘手。再则,揭开公司面纱在我国的适用,还多多少少受到法官素质的限制,由法官自由裁量来决定是否需要否认公司法人格,公司股东是否要受到追索,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产生一些随意性,或者引发一些弊端。尽管在适当情况下刺破公司面纱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但在我国司法制度还未得到充分完善、司法水平还未有本质性提高之前,应尽可能地做到慎之又慎。
2、严格把握“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程序和场合
我们认为,在处理个案时,法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是否由公司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主体提出主张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诉讼请求,主张者是否适格?(2)对控制股东实施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之事实,主张者负有举证责任,主张者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充分证明公司被股东过度控制和丧失独立性?是否与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场合一致或类同?(3)即便有公司股东滥用行为,是否必然导致公司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主体受到损害,如果受到损害,其损害的程度又是如何?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对于主张者是否是唯一的补救措施?总之,严守“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程序和场合,是防范“揭开公司面纱”被适用不当甚至被滥用的基本措施。
3、始终把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作为衡量运用“揭开公司面纱”是否恰当的标准
司法中对每一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案件,都应以公平、正义之价值目标来衡量其适用结果,以保证创设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之真实意图的实现,也使公司法人制度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补充中,实现其双重价值目标的统一。相反,如果“揭开公司面纱”用于不恰当之场合或者适用“揭开公司面纱”本身不合法之情形时,无疑,”揭开公司面纱”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实现不仅无从谈起,而且有可能导致新的不公平发生。另外,还需要再强调一点,即如果相关的实体法可以制裁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特别是足以弥补作为受害人的当事人的损失时,则无必要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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