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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李居鹏(6)

六、结语

  通过前述论述,不难看出,确立“揭开公司面纱”这一重要法律制度至少具有下面两方面的意义:

(一)“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

  “揭开公司面纱”的本质,是当法人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而为他人控制或操纵,已不再具有独立性时,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可以有效地维护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偏向和被异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不仅不是对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必要补充与升华。这也充分表明正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性、合理性与正义性。

(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诚如自然人的独立人格除有自然死亡尚有宣告死亡制度予以取消一样,法人之独立人格除有消灭制度之外也应有否认制度。法人人格之确认与”揭开公司面纱”构成了法人制度的辩证统一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倘若没有“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法人制度必会成为某些出资人规避法律义务的保护伞。“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弥补了单纯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固有缺陷,有效地防范了不法分子利用法人的合法形式和有限责任的特性逃避承担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实质上的公平合理,极大地丰富了法人理论,使法人制度更加丰富完善。

(李居鹏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021-2281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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