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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担保的法律效力/李居鹏(6)

  本文讨论的问题,似乎在开脱债务人的债务责任,有违担保法的宗旨。其实不然,当我们制定了明确的而不是模糊的“游戏规则”之后,反而会更有利于权利的保护。也就是说,当我们明确了保证须经债务人同意,且保证人应在其责任范围承担责任,就可以通过规范债权人、保证人、债务人的民事行为,更切实地保护债权人利益;避免债权人与保证人串通损害债务人利益情况的发生;也避免因约定不明而致保证人承担不应承担的终局责任。毕竟诉讼时效已得到民法的确认,其优越性也已有公论,债务人权利的保护应该也是担保法的内容之一。


(李居鹏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021-2281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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