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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李居鹏(4)
1、劳动者由于履行职务行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在赔偿损害后,对于实施侵权行为的劳动者进行追偿。
2、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时,不法侵害用人单位权利的,用人单位对于实施侵权行为的劳动者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3、第三人不法侵害用人单位权利,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在自我承担损害后向劳动者进行追偿。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况。第三人为直接侵权人,仲品公司为侵害结果的直接承受者,在直接通过公安部门的追赃没有得到救济的情况下,仲品公司在自我承担损害后向蔡燕进行追偿。
  上述三种情形下,由于劳动者为加害人,其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损赔偿请求权,有违肇事致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并且可能使劳动者疏于执行其职务。因此,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需加以限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本案中,用人单位并不能证明原告牛某在信用卡透支过程中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而且信用卡透支行为在牛某任南京分公司总经理之前即已经发生,牛某对自己就任之前的违法事件不可能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用人单位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
  依据上述观点,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范围应如何确定,是全额还是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规定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雇员追偿,但对追偿的范围没有规定,且该规定不适用劳动关系。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虽对用人单位每月在劳动者工资中扣除赔偿款的数额有规定,但对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范围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很难把握。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全额求偿,因为劳动者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一般连带责任,连带债务人相互间原则上应平均负担义务,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的范围不得超过损失的50%。
  多数意见认为,对于追偿的范围,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做约定的,且该约定合法有效的,应当根据协议执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确定劳动者的具体承担比例,但不得造成劳动者正常生活水平的大幅下降。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连带责任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要求劳动者承担全额或50%的赔偿责任未免过于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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