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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李居鹏(5)
  笔者认为,应区分劳动者的过错程度,适用不同的赔偿限额,具体而言,分以下几种情形:
1、劳动者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主观恶性较大,可考虑由劳动者全额予以赔偿。
2、劳动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则可限额赔偿,而无需赔偿全部损失。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首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同时具有受害人和加害人的管理者这双重身份,如果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的责任就无从追究。其次,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往往低于劳动者所创造的利润,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风险也应大于劳动者。再次,基于对社会风险分担的考虑,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保险或者将赔偿费用纳入成本来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从而将损害转嫁给全社会,用人单位是最适当的“风险吸收者”。因此,应当限制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防止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滥用。
  在确定劳动者因重大过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劳动者的经济状况,如企业的危险性如何、企业效益如何、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执行职务是否曾加指示、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否因用人单位管理上的缺失所致、企业设施是否完备、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廉、劳动是否过度等等,酌情确定劳动者的赔偿数额。而劳动者也可依据过失相抵原则,请求减免自己的责任。
3、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根据报偿责任理论,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劳动者职务行为的风险也应当归于利益的享有者,对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利益的享有者即用人单位来承担。但劳动者对损害的发生主观恶性较大时,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部分损失。其次,由于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都是由劳动者的具体行为实施的,劳动者的行为也就等同于用人单位的行为。如果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任一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无疑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移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显然有失公允。  因此,除非劳动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否则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
  就本案而言,用人单位根本就无法证明自己的损失,也无法证明牛某的过错程度,牛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形,故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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