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亮点及现实意义/洪碧华(4)
第六、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
该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就意味着你坐在家中什么事情都没干,也可能成为某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让你对在你家楼下被花盆砸伤的受害人进行补偿。高空抛物、坠物,只要查不出具体的行为人,所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同一楼梯的各户居民就要共同承担补偿责任。就是说,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为了尽量避免自己卷入不必要的纷争之中,我们只有尽量管好自己的阳台、窗台,尽量减少自己身边的安全隐患,以便在万一不幸卷入类似纷争之时有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另外,在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发生房屋阳台上的搁置物如花盆等坠落致人损害的情况,应由房屋的管理人即租客对侵权责任进行赔偿;如果发生房屋倒塌或部分墙体脱落致人损害的情况,则应由房屋的所有人即业主对侵权责任进行赔偿。
第七、幼儿、儿童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时的责任
幼儿、儿童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时谁来担责?依照该法第38-40条规定,学校幼儿园事故责任区分明确。主要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划分: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较之以往发生一个重大变化,即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将承担推定过错的举证规则。即学校幼儿园如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将承担侵权责任。这有利加强学校对儿童的教育和管理,促进学校推行的素质教育。
第八、车辆借人出了车祸 由使用人承担责任
该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车辆转让却未过户,原则上受让人承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即机动车辆转让并交付受让人后,即使没有过户,登记簿上仍是原所有人的名字,发生交通事故也只由受让人承担责任,与原所有人不再有关系。这比过去的司法解释规定更为明确,先前最高法院曾经针对个案出台相关批复,但有些地方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未适用。比如,四川省绵阳市就出现因分手男友强行开走女友机动车肇事,女友被判承担垫付责任的生效案例。肇事逃逸“交强险”要赔。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只要所驾驶的机动车参加了“交强险”等强制保险,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12.2万元)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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