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亮点及现实意义/洪碧华(5)
第十、猫狗伤人,主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被主人抛弃的流浪猫狗咬伤他人,主人脱不了干系,依法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说自己已经与狗没有关系是不行的,还得继续为其闯下的祸事买单。然而,要为流浪狗找到它的原主人来承担责任是有困难的,此条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够强。
此外,还有第86条规定:建筑物倒塌,建设单位脱不了责任。第91条规定:挖坑不放标志害人、施工方应当担责任等。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侵权责任法,立法机关有必要启动法律协调机制,加强立、改、废活动,及时修改补充完善,清理与现行法律不相一致的旧规定,实行“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防止侵权责任法成为“被侵权法”、物权法成为“无权法”。 (全文5699字)
(作者:中共漳州市委党校哲学法学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2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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