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见代理/翁叶涛(4)
表见代理是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认可的情况下产生的。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在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前,首先构成无权代理,如果本人在代理行为发生后,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自然构成有权代理,没有必要浪费法律资源再审查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5、符合代理的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是有效代理,就必须具备代理的其他生效要件,如无权代理人是以本人名义行事、所代理行为不违法、代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等。
三、表见代理的种类及现实表现
表见代理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生活中有多种表现,归纳起来可分为四种类型:1、授权表示型;2、权限逾越型;3权限延续型;4、特殊关系型。
第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中,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但由于本人明示或默示的行为致使相对人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本人应对相对人负授权人的责任。现实经济生活中这类表见代理最为常见,具体又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
1、本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示,声明授予行为人以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未授权。
这种情况,本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非特定的(如广告授权方式的相对人为公众),本人对于自己的授权声明,可以撤回,但是应在相对人与行为人的民事活动成立之前撤回。撤回通知应有效地到达相对人,一般应以授权声明同样的方式作出。
2、本人知道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这里指的是在本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以其名义从事活动。当事人得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对行为人无权代理行为声明态度。本人所表示的不同态度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本人表示承认,等于其在事后授予行为人以代理权,这种追认行为具有追溯效力,致使原来的无权代理变成了有权代理,本人应承担该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果本人表示否认,因本人对行为人无权代理的行为的发生并无过失,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对本人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如果本人明知行为人进行无权代理而又不明确表示否认,虽然其对于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无过错,但其明知而不否认,不可谓之无过失,由此而造成相对人进一步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应构成表见代理。
3、本人将其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使用后未及时收回,他人凭此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这些文书印鉴包括被代理人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合同文书等。目前许多单位对此未予以充分重视,管理不严,使用混乱。这些文书印鉴本身虽然不是授权委托书,但其与本人有密切联系,具有专用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善意相对人因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应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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