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见代理/翁叶涛(7)
2、相对人在一次诉讼中不能行使两次选择权。相对人在一次诉讼中只能行使一次选择权,不能中途进行第二次选择。
无代理权的抗辩权问题。
当相对人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主张构成狭义无权代理时,如果善意无代理权人对无权代理的产生没有任何过错,无代理权人是否可以对该无权代理的主张提出抗辩?笔者认为,无代理权人不得以无过错为由提出抗辩或主张构成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实质是一种无权代理而无权代理中的代理人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论有何表象,代理人毕竟未获合法授权。2、表见代理制度是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立的,交易的双方是本人和相对人,如果交易双方都主张构成无权代理,那么法律就没有必要让无代理权人主张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实质是通过维护相对人的利益来实现交易安全,只有相对人才有权主张构成表见代理。3、无代理权人不能通过主张表见代理来逃避自己的责任。由于无代理权人没有代理权,那么当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首先应该由无代理权人对相对人承担全部责任。至于无代理权人有无过错,应负多少责任,那是无代理权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与相对人无关。当然,如果无代理权人能够举证本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那么即可免除责任,甚至对所受损失可要求本人与相对人共同赔偿。
五、结语
近年来,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学术研究与立法实践均取得了很大成就。学者对它的研究正在不断深入,以使其更加完善,发挥出最佳的法律效果。可以预见,表见代理制度将成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代理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该制度对于维护我国经济生活的秩序,保护交易安全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张伟 《论表见代理》
张俊浩 《民法学学理》
梁慧星 《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
佟柔 《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
江帆 《代理法律制度研究》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