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宋晓锋(2)
2.3 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下岗或停薪留职到另一单位工作、或同时从事几份兼职工作等。在双重劳动关系下,一般都有一个正式挂靠单位,哪怕并不提供劳动,但可以领取最低工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中的第二个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作为劳动关系来处理,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给付而不能要求其他依照劳动法所能享有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即便由劳动者造成的双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若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需满足法律前提,即“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3.确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标准
3.1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3.1.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3.1.2 用人单位依法制度能够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1.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的认定,必须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为前提。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已经很久,但未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导致很多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基本生活费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案例出现。这种情况一般以不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为结果。
3.2 司法实践中,确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则
3.2.1 主体合法。用人单位应当具备用人资格,劳动者应当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3.2.2 劳动行为已经发生。劳动关系的标的是劳动行为,劳动行为的存在是形成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只有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了体力和智力,完成工作内容,才以为着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给了用人单位,从法律上形成一种拉动关系。否则,双方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行为的发生时判断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重要标志之一。
3.2.3 从属关系形成。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管理,服从用人单位劳动分工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并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在一定时期,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身份上、经济上具有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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