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可双重赔偿/宋晓锋(4)
本案中,刘某在日常工作中受物美公司的直接管理,刘某是因为受物美公司工作人员的指派去拿与其促销的品牌无关的货物而摔伤,物美公司为收益人,物美公司作为经营者,对在其门店内的所有人员,包括刘某均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刘某摔伤前应经有人从二楼栏杆处摔下,物美公司在明知经常有促销员攀爬栏杆拿洗衣粉的情况下,物美公司在明知经常有促销员攀爬栏杆拿洗衣粉的情况下,没有采取钢筋加固或改变货位对方地点等方式彻底杜绝隐患。物美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曾通知促销员禁止攀爬栏杆取货,在刘某攀爬栏杆取货时,物美公司管理人亦未能有效阻止。按照生活常理,在栏杆与过道之间退满货物的情况下,要求促销员每次拿取中间货物时都采取搬开前面货物的方法显然缺乏可操作性,不合理的货物堆放方式是促销员冒着危险攀爬栏杆的根本原因。位于栏杆与扶手之间的三合板实际上无法阻止成年人下坠,但却会使促销员产生错误判决并难以预见从栏杆上滑落后直接坠落至一楼的严重后果。物美公司只要采取钢筋加固或改变货物堆放地点等低成本的方式就可以彻底杜绝隐患,但其并未采取,物美公司没有尽到经营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物美公司主张刘某熟悉卖场环境自身存在严重过失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物美公司应对刘某在卖场内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3.3杰迈公司、刘某、汉高公司、佳之兴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杰迈公司、刘某、汉高公司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杰迈公司是劳务派遣单位,汉高公司是用工单位。杰迈公司是刘某的法定雇主,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汉高公司杰迈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汉高公司负责刘某的工作管理,杰迈公司负责刘某的人事管理。汉高公司与刘某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佳之兴公司是汉高公司的销售商,与刘某、杰迈公司没有直接的关系。
宋晓锋 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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