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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调解实务调研报告/周鹏龙(12)

(十一)、增加对非诚意者实行强制处罚条款
  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出现一些当事人为拖延诉讼时间,增大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其本身并不想调解或者明知自己理亏,为了报复对方而故意拖延时间,增加支出。为提高效率,减少诉讼成本,笔者建议,在设立庭前调解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规定不接受调解的一方没有获得比调解更有利的判决时,应当负担调解失败之后对方当事人所支付的全部合理费用。
  另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是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调解书,这极大地挫伤了当事人调解的积极性。有些作为债务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根本上就没有调解的诚意,却假惺惺地表示愿意调解,在细节问题上反复纠缠不求,拖延时间,转移财产。等调解书生效后,不再履行调解协议,法院执行时,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更有甚者,远离他乡逃债,使权利方当事人有上当受骗之感觉。再就是有些作为债权人的一方当事人,在调解时,为了达成调解协议,在实体权益上已作很大的让步,也就是放弃了自己的部分权利,在调解书生效后,对方却不履行义务,期待的利益无法实现,这样对同意放弃部分权利而达成调解的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强制处罚条款,法院对此也无可奈何。因此笔者建议:应增加对非诚意者实行强制性处罚条款,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自愿履行的,采取加息或支付违约金等方法来进行处罚,以对放弃部分实体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适当补偿。
  综上笔者立足本次实务调研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总结,至此本次调研已结束。在此感谢几位老师的耐心指导和热心帮助,同时感谢法学院对本生本次调研工作的支持和帮助。以上作为本次实践报告,在某些方面一定问难免会出一些失误,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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