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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调解实务调研报告/周鹏龙(3)

(三)、诉讼调解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法律永恒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法官作为司法人员,作为公平正义的法律使者,行使着国家公权力,是社会稳定和谐的调节器。而法院诉讼调解的灵魂就在于它的公正性,调解的前提是分清责任、明辨是非。法官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后,通过运用调解手段居中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从而让全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四)、诉讼调解可促进社会安定有序。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必须满足秩序价值的实现。在构建和谐社会秩序中,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必须依赖秩序。诉讼调解作为人民法院的一种结案方式,根植于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与我国特定的文化背景相吻合,有利于把讲道理与讲法结合起来,在结案时能有效消除当事人之间激烈的对抗情绪,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及时修复当事人之间因利益冲突破坏了的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各种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因而,诉讼调解对当事人争诉的秩序进行维护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五)、诉讼调解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诉讼调解使当事人达成彼此容易接受的结果,可以避免他们缠诉、缠访,有利于实现较好的社会效果。通过调解结案的当事人由于能够最大程度的消除了彼此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是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对自己权益的处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往往能够做到案结事了。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审结民商事案件,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六)、诉讼调解通过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的方式,让当事人能够自觉履行接受调解结果,自动履行程度高,对于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法所无法替代的作用。这种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在我国与我国实践中长期存在,符合特定的文化背景,并因其具有诸多优势而被国际司法界称之为“东方经验”。中国的传统文化崇尚、和解,倡导“和为贵”,调解制度在我国社会具有深厚的伦理基础和文化底蕴。在我国文化传统中,调解不但表现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同时体现了一种社会秩序的安排,反映了传统文化追求自然秩序和谐的理想。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包括诉讼调解在内的各种调解,不仅符合我国广大民众的思想观念和文化传统,而且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七)、诉讼调解更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符合诉讼效益的要求。在短时期内,调解一起案件可能要花费比判决一起案件更多的时间,人力、物力上可能要多投入一些,但从整体来看,从长远来看,一起案件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都不上诉、不申请再审、不再上访,解除了很多后顾之忧,既稳定了社会,又可以为人民法院节约司法资源,为党和政府节约社会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调解结于极大地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司法调解有着悠久的历史,更适合于中国国情。当前,强调更多地运用司法调解,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当前的经济社会形势有机地结合起来,继承和发扬这种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不拘形式就地审判,让群众参与解决问题的方式,更符合我们党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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