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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调解实务调研报告/周鹏龙(4)

(八)、调解让诉讼更加“人性化”,有效降低诉讼的对抗性,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调解强调当事人的积极参与,通过当事人自愿协商而不是法官依法裁判来解决纠纷,整个诉讼过程当事人都非常清楚,容易理解和接受。作为我国几千年来主流哲学的儒家思想,主张“天人合一”,把“和谐”作为其价值基础和追求的目标,形成了人们“厌诉”的心理,不愿意“对簿公堂”,被诉一方会有一种强烈的屈辱感和愤怒感,原告一方也不愿意与被告在结束诉讼后反目成仇。所以在民事案件处理中,人们更愿意接受双赢的调解结果,调解结案可以减轻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一方当事人的心理负担,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团结,更容易达到服判息诉的心理平衡,不仅保证了诉讼调解的法律正当性,而且更能够体现地人性的尊重,从而强化了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

(九)、司法调解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广大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 张庭长指出,在我国,民商事案件已经占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总数的90%以上。近几年涉诉上访案件增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增多,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绝大多数与民商事审判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好民商事案件,特别是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运用司法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更广大的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

(十)、司法调解有利于促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家庭、社区和邻里关系的安定,有效地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解决纠纷后仍然需要在一起工作、生活。司法裁判虽然解决了一时一地一案的矛盾和纠纷,但很可能形成新的矛盾和纠纷,胜诉者往往并不一定就是胜利者。“从实践看,不少刑事案件都是因民商事案件未得到妥善处理导致矛盾激化而成。”通过司法调解方式结案,可以把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通、做透,彻底消弭矛盾,理顺社会关系,有效地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十一)、司法调解更能体现当事人平等主体的地位,发挥平等协商、平等对话的功能,创造更为和谐的气氛。李庭长说:“调解结案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只有当事人最清楚纠纷的真相和自己的利益所在,经过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应当最符合自己的利益需求,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

(十二)、司法调解更能体现法官居中的作用,体现公平、公正的职能作用,体现司法公开、透明的特点。“司法调解是一种具有开放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有利于促成当事人一并解决纠纷的相关事项,彻底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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