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司法调解实务调研报告/周鹏龙(5)
(十三)、司法调解更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调解一起案件比判决一起案件花的时间可能多一些,人力、物力上的投入也可能多一些,但从整体来看,一起案件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都不上诉、不申请再审、不再上访,解除了很多后顾之忧,既稳定了社会,又可以为人民法院节约司法资源,为党和政府节约社会资源。
(十四)、司法调解有着悠久的历史,更适合于中国国情。中国是一个重感情、更富有人情味的社会,中国文化崇尚和解,倡导“和为贵”,调解制度在中国社会具有深厚的伦理基础和文化基础。
六、存在问题
诉讼调解在我国已经具有很长的历史,并在各个阶段为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社会的变革,经济发展,人们观念的改变,诉讼中遇到的新问题层出不穷,诉讼调解制度如何适应这些发展和变化,必然会带来各种观点的争论,其关键是怎样看待调解制度的所存在的问题。由于每个人的所处地位不同,视角不同,思维方式不同,对问题的认识当然也就不同,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存在分歧。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的不同见解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院调解为促使当事人让步息诉,常要付出牺牲一方合法权利为代价。
(2)法院调解本身隐含着强制的契机。
(3)法院调解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法官的约束被软化,从而助长了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等不正之风。
在实务界对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大致有以下几点:
(1)、 现行相关制度与诉讼调解存在一定的冲突,使得诉讼调解在实践中贯彻不彻底;
(2)、法官对诉讼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性审查不够细致,导致当事人规避法律或调解协议违法;
(3)、一些法院过分强调“一步到庭”、“当庭宣判”,对诉讼调解重视不够,导致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调解意识淡薄,对于一些法律明文规定必须先行调解案件调解力度不够,或者是调解程序流于形式;
(4)、、有的法官业务素质欠缺,对当事人双方争执焦点把握不准,同时受审判资历,职业道德水平的限制,缺乏运用自如的调解技巧与艺术,当事人在诉讼中很少接受调解方式结案;
(5)、诉讼调解与审判效率之间很难找到平衡点。
结合上述观点,立足本次实务调研,笔者在调研中除了证实民事司法调解制度不可代替的优越性之外,同时也发现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1)、自愿原则的贯彻问题。
经本次调研发现,在调解程序的启动上,法官依职权启动较多。究其原因:一是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诉讼知识缺乏,虽有调解意愿但不知如何表达或者如何行使权利,需要法官的引导或者点拨。二是依据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当”调解的案件甚多,尤其在基层法院,法官依职权提起,征得当事人同意,调解程序启动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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