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民事司法调解实务调研报告/周鹏龙(6)
  自愿原则形同虚设。民事诉讼调解在本质上是一种以合意为核心要素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是法院调解本身隐含着强制的契机。调解人员与审判人员身份上是竞合的。当法官以裁判者的身份进行调解时,或明或暗的强制力就会在调解中占主导地位,在强制力的作用下,自愿原则不得不变形、虚化,调解人员对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案件有判决的权力,当事人即使一开始不愿进行调解,最终还是会接受。毕竟,现在的调解者就是将来的裁判者,若不选择调解,可能会得到比调解更不利的判决结果。现实中,法官强制调解一般不会以明显外观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尽可能采取隐蔽的方式,如“以劝压调”、“以拖压调”等。以合意为基础的调解常常演变为法官主持引导下的强制性调解,导致调解功能的扩张和审判功能的萎缩。

(2)、原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其不接受调解。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1980年我国全国第一审民事案件调解率69.1%,此后逐年下降,至2003 年为29.94%。调解率的下降有多种因素,但是从原告角度考虑,很大部分因素,是原告不愿意做出让步,以致调解失败。通常,在起诉时,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经过了精心地选择,愿意相信通过诉讼能够满足自己的请求,当调解节约下来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大于其调解协议中做出的让步时,原告就不愿意调解,宁愿通过判决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利益。

(3)、被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产生违法调解。调解总是以原告放弃自己的部分利益为前提,更准确地说是原告牺牲自己的部分预期利益,无论是诉讼费的分担,或者债务的分期履行,或者债务的部分减少,或者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按照经济学原理,任何人或者组织都是一个理性的人,他在做出任何一个选择时,都会进行成本收益的计算。被告作为一个理性人,如果调解结果同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致,他不可能选择调解,因为判决的最坏结果也是满足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在此前提下,他选择调解只是为原告与法院减少成本,对于他本身,并无明显的成本的减少与收益的增加。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为追求结案率与自身的利益,加上被告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某些法官根据其对案件的认识对原告进行说服,甚至利用原告对法律的不了解,迫使原告接受调解;被告也利用各种手段迫使原告接受其调解方案,如利用原告不愿意撕破脸,得罪人的心理,甚至有的被告在原告放弃部分利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不自动履行协议,使原告蒙受更大的损失,如此,对法律和法院的权威构成极大的挑战。被告达成调解后不自动履行义务,是原告不愿意看到的,虽然调解过程形式上符合当事人自愿原则,实质上,这一结果并不符合原告的真实意思,容易将审判中的矛盾转移至执行程序中,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