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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调解实务调研报告/周鹏龙(9)

(10)、错案的追究,迫使法官营造最稳当的方式结案。我国建立了错案追究制度,大部分地区的法院将主审法官的错案率与工资待遇、职务升降等直接挂钩,导致主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面临着错判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压力,特别是在一些法律依据比较含糊或者不完备以及当事人双方证据势均力敌的情况下,为了规避风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无视调解的“自愿”原则,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进行调解劝说,尽量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以达成调解协议,甚至有可能进行威胁或者诱导。只有在调解无望时才得已采取判决方式结案。基于法官这种趋利避害的选择,容易导致法官漠视当事人的权利,强行调解,久调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错误做法。

(11)、在调解的过程中,寻求心证。有的法官在案件证据难以确定时,以调解代替质证、认证。如有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于被告侵权的证据不足,法官判决时没有把握,就千方百计引诱当事人进行调解。只要被告方在调解中同意给予部分的赔偿,法官就认为侵权事实成立。在调解不成时,就作出对被告方不利的判决。

(12)、调解的质量仍然欠佳。据本次实务调研表以及相关情况表明,仍然存在因调解结案质量欠佳而造成其他纠纷,甚至仍有一部分“民转刑”案件的存在。

七、改进与完善建议

  面临民事司法调解制度的各种争议及挑战,我们不得不正视民事司法调解制度的现状,找出其现实问题,提出完善或改革建议,促使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和谐发展,更好发挥其优势和功能,笔者在参考众位学者的看法和观点基础之上,结合自己的思考,以本次调研为实证依据,提出以下几点改进或完善建议。

(一)、设立调判分离的庭前调解制度。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开庭前进入专门的调解程序,改变调解在时间上的任意性。调解不成的案件,再进入开庭程序。这样可以削弱司法调解中法官的权力,减少法官滥用职权、以判压调、以权谋私、调审合一的状况,的现象。庭前法官“只调不审”,通过长期的调解,庭前法官积累大量经验,专业化的分工,带来效率的极大提高,因为庭前法官没有审判权,双方当事人享有更大的自由,避免法官利用审判权设租获取超额效益;庭审法官“只审不调”,避免审判法官先入为主,防止当事人将调解法官的成见带入审判,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就产生“预断”心理,开庭走过场,保证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

(二)、培养专业调解法官。调解机构应附设于立案庭,与负责庭前准备的案件合二为一,这样既与审判环节相分离,又可利用立案庭现有的职责范围和司法资源。因为在民事诉讼案件流程管理中,调解只是其中的一环,但从解决纠纷的角度看,调解与审判相区分自成系统。一旦调解不成,案件即移交审判庭,进入判决程序。调解法官可从现有法院的审判员中分流,还可借鉴国外经验,从社会人士中选任一定数额的民间调解员,备成名册置于法院,由申请调解的当事人挑选,每名当事人可挑选一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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