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探土家族习惯法/谢应波(4)
(2)关于租用牲口的规定
土家族时代居住、生活在武陵山区,交通不便,出远门买卖货物采购需依赖马等驮蓄、因而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牲口出租和租金缴付方方面的习惯法。牲口的主人根据承租人的运输收入,采用不同的方式收回租金。具体方式分为三种:其一,“一、二、三包干”,是指按牲口作价为基数,估算全年运输收入,实行分年度分成包干的分配方式;其二,“四六吊尾”,是指按牲口作价为基数,估算全年运输收入,分年度收回租金的一种方式;其三,“一年一定”,是指牲口出租人与运输人根据牲口的健康状况,来确定运输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⑨]
2、狩猎活动中的习惯法
(1)关于狩猎的组织及分工的规定
土家族习惯法规定了狩猎活动中队伍组织及人员分工。根据狩猎技术及身体状况,狩猎队伍有 “理脚迹”“堵卡子”“守网豪”“放山”等分工。[⑩]“理脚迹”的人最了解野兽的习性,如野兽的生活规律、行径路线的侦察和判断;“堵卡子”的人就是射击技术较高、胆大心细的人担任;“守网壕”的人熟练掌握了网猎技术而且沉着勇敢的人担任;“放山”就是带上猎犬,大叫大喊的搜山,发现并驱赶野兽进入包围圈。参与“放山”的人比较多,少则七八人,多则几十人。“放山”是围猎活动最紧张的一个阶段。
(2)关于猎物的分配原则的规定
土家族习惯法规定,参与打猎的人,根据其贡献的大小及工作的难易,分得数量不等的猎物。对于猎获的野兽,坚持“上山打肉,见人有份”的分配原则。同时,土家族习惯法又规定了猎物的分配程序,而且,分配程序还有一些讲究。[11] 在围猎过程中,到现场者,每人分一根兽毛,作为分肉的凭证。被捕获的野兽抬回村寨后,先敬梅山神,然后按劳分肉。分肉的规矩是,开第一枪或第一刀的猎手可分得野兽的头部;开第二枪或第二梭标的猎手,只要看到野兽倒地的人,都可以凭手中的兽毛分得一份猎物,谓之“沿山赶肉,见者有份”。
3、捕捞活动中的习惯法
土家族世代居住武陵山区,河流众多,沿河而居的土家人,靠水吃水,善于结网捕鱼。经过不断的历史传承,捕捞活动已成为土家人生产活动的一部分。土家族习惯法规定,若天久旱无雨,就应“闹鱼”求雨。土家人认为,鱼虾是龙神的子孙,放药于溪河“闹鱼”,鱼虾被药晕后,会从水底翻浮上来,龙神就会怜悯子孙而降雨。“闹鱼”活动,一般由巫师组织,具有一定的宗教性。各村寨头人协商,分担“闹鱼”所需的“茶枯饼”“地萝卜子”“犟药”,然后,分工在河道砌溶口、扎鱼梁、装篱、拦网,还要筹集祭龙的酒醴等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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