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探土家族习惯法/谢应波(5)
4、商业活动中的习惯法
(1)关于定价方式的规定
土家族习惯法规定了一些比较特殊的计量单位、计价方式。出售干鲜砸货用“估推法”定价、计价,如卖水果蔬菜时,一堆、捆、把为计量单位。卖肉者按堆码喊价,故名“码肉”,卖猪时,因猪的大小而卖法不同。[12]仔猪论个,架子猪论“拃”,一“拃”大拇指指尖与中指指尖的距离。一般情况下,架子猪的价格按照拃的总数来计算,也可以根据“相猪经”来侃价。
(2)关于大宗物品买卖的规定
土家族习惯法对大宗物品买卖也有专门的规定。在鄂西土家族地区,牛、马被视为大牲口,卖大牲口如同卖田一样,首先应卖给族人,如果族人不买,方可卖给外姓,即族人有优先购买权。在买卖过程中,还必须请一位族人作证,证明牛、马的来历清白,即要求牲口来源的合法性。卖主还要在牲口的头上扎红布,俗称“挂红”,红布上缠绕红线、白线,俗称“长命线”,象征牲口长寿不老。[13]
(三)土家族解决民间纠纷的习惯法
所谓土家族民间纠纷,即是在土家族人中,由于长期的、经常的交往而产生的以人身、财产等为内容的民事纠纷。其为民间性的,区别于商事纠纷、官方纠纷。
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是难免的。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人们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而复杂。从古至今,土家族地区的民间纠纷多为民间借贷纠纷,“三权连界”即争夺土地边界及相邻权纠纷,家庭内部纠纷,打架斗殴、人身伤害等。
土家族人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了一些习惯法。由前文可知,这些习惯法规范是具有相当约束力,或群众共同制定,或祖辈流传下来,或不言而喻、自然形成。如婚姻,有以歌为媒、还“骨种”、隔夜婚、哭嫁等习惯法;如生产及分配,有雇用工人、使用牲口、狩猎捕捞、商品买卖中的习惯法;如物权占有方式,“插草标”即是一种习惯法,它是土家族人表示物权及说明的一种特殊标志。在一口池塘边插草标,说明塘中有鱼禁止放毒捕捞;有人发现一窝地雷蜂,在不远的地方插上草标,说明此处已经有人发现,且当晚就要来烧,别人不能打这窝蜂的主意了。
但在现实生活中,会有一些违背这些习惯法的行为,比如不按婚俗习惯进行婚嫁,强娶前婚;对猎物不依“沿山赶肉,见者有份”的习惯进行分配;捕捞了别人的鱼,烧了别人先占的蜂窝等,就会产生各种纠纷。这就需要加以解决以维持族人的团结、和睦,以及土家族社会的稳定。以上所述纠纷的产生,有单个的,更多的表现在几个方面交错产生,具有相联性。同时在土家族地区,由其民间交往习惯使然,纠纷产生多具普遍性。而针对这些民间纠纷,土家族地区人们多依照民间习惯法进行私力解决,请求调解,神灵裁判等。以下将从土家族地区历来形成的各种纠纷解决方法加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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