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结构性权力配置,完善结构和职能构建/张闪闪(7)
最后,赋予检察建议权。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进行纠正,是在不能或不必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下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我国现行的检察机关预防违法犯罪检察建议权,总体上还是一项柔性的监督权,法律执行效力还不够,为了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有必要把它加以制度化和法律化,规定它的内容、程序和效力。⑤ 检察机关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执法不严、制度松弛、有重大违法犯罪隐患而发出检察建议,如果没有一定的强制执行效力,严重的后果就难以避免。因此,在观念上要改变重打击而轻预防思想,建立具有强制力的职务犯罪预防检察制度。
①参见谢鹏程《论检察权的结构》,载《人民检察》1999年第5期第54页。
②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07年1月29日。
③参见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④参见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⑤参见孙谦主编《检察理论研究综述》第395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3月第1版。
(作者单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电话:(0575)83111379 邮 箱: zhsshz19@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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