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完善及其探索/赵玉宝(12)
2.建立人工与计算机相结合的稽查体系
(1)建立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分类稽查。
(2)建立科学的稽查规程;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流程规范操作。
(3)建立与公安机关联网的重要情报信息道报制度,及时打击重大犯罪线索,提高专项稽查和专项稽查的执法效率,打击各种涉税犯罪。
(三)科学、合理设置征收机构
1.针对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机构的现状,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征管机构设置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征收分局,不再按企业性质,隶属关系设置征收机构对辖区内包括国有、集体、内资、外资、股份制及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统一由一个分局负责。
2.人力分配,根据征管工作的需要,充实稽查人员(customs officer)队伍,使稽查人员的比例大致达到税人员总数35%-40%。
3.制约机制,设置机构必须分散稽查权力充分发挥制约机制。
(四)健全、规范纳税(pay taxes)申报(report to higher body declare)制度、为纳税人(tax payer)服务。
1.大力宣传和普及税法,提高纳税人纳税自觉性。
2.应在税务机关(tax bureau)建立起优质、快捷的办税服务场所,以集中、公开的形式的每个纳税人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创造良好的纳税申报环境。
3.搞好税务稽查工作,加大对不依法申报的惩罚力度,使纳税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准确性,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申报纳税的及时性等承担法律责任。
(五)专业化的内部审计(Internal auditing systems)
税务审计的内部分工专业化是指税务机关内部设置专门的审计部门,配备专业审计人员。如国外某些国家税务部门都设有税务审计,税务部税管管理下没审计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抽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并对其进行审核。税务审计的社会专业化(public and it firms)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参与税务查账与咨询。许多国家还硬性规定,纳税申报表必须经过社会的公征会计师查账鉴证后,才能向税务机关报告。
(六)程序化的税务诉讼(Tax prosecution)
西方国家都有一整套的税务诉讼制度,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矛盾时,一般由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则提起诉讼。在美国,当纳税人同国税局的税务争议没有上诉办公室内部解决,纳税人可以诉讼法院。其具体程序为:纳税人先向行政法庭中的初审法庭提起诉讼,如不服,则不再向上一级行政法庭诉讼,而是上诉到民事法庭的诉讼法庭,直至上诉到最高法庭,实行三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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