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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完善及其探索/赵玉宝(8)
科学的税收管理体制,即税收权限的合理划分,要做到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有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对在分税制条件下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在近期应该这样合理划分。
1.中央(central authorities)税种的立法权,开征停征权,税目增减,税率调整和减免权属中央。
2.共享(Tax sharing)税的立法权,开征停征权,税目增减和税率调整权也属中央,但减免税一部分属中央,一部分属地方,
3.地方税种实行中央与地方分层次管理制度:①一些对全国经济或收入分配产生较大影响的税种,其立法权属中央,地方可拥有一定的减免权;②一些中等性税种,其立法权,开征停征权属中央。③一些小税种,其立法权,开征权均属地方。
4.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制度,税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应按税种划分,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的做法。
四、划分管理权的原则(principtes)
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基本上是在1977年税种较为单一的情况下形成的,是与过去较为集中的经济,财征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改革开放十多年来,经济,财征体制和税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老的集中型税收管理体制,也就与经济发展的现实不够适应,正是基于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矛盾问题和当前形势的发展,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必须进行改革,完善。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1983年3月29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既是我们国家划分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各项职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历来划分中央与地方机构税收管理权限,制订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同样也是当前进行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基于税收是国家调节各方面经济利益的重要杠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很大,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中,中央的集中领导要更多一些,要把它放在主导地位,经济财征上的宏观调控权必须集中在中央,要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中央和地方是一个整体,税收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是为了保证税收政策的统一,保证中央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的贯彻执行,实现全国一盘棋,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收的分级管理,是要让地方在认真贯彻中央统一政策法令,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灵活机动,因地制宜处理一些本地区范围内的问题和较为具体的问题,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必须把中央统一领导与地方分级管理恰当地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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