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完善及其探索/赵玉宝(9)
(二)适应分税制财征体制的要求原则
分税制财征管理体制改革的出发点之一是承认既得利益,不触动原有利益分配格局,现行的分税制财征体制是与原有包干财政体制一并运行的,因而原有包干财政体制多年累积下来的一些不合理因素仍有较多的沿袭。因此,深化财征管理体制改革,必须从矫治与克服现行税制财征管理体制存在不足入手,真正按照规范化的分税制财政制要求,在深入改革中得以完善。也就是说,深化财征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通过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认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按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调整各级政府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和财力分配格局,进而建立超规范、统一、协调、稳定的财征管理体制,从根本上理顺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征分配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运用恰当的财征政策,合理分配财力资源,是国家财征的一项重要职能,是通过财征再分配手段促进各地经济稳定发展和均衡增长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的客观要求。当前,我国经济的非均衡增长及其地区间财力不平衡问题,不仅在各区域之间与省际之间存,而且在区域范围内和省区范围内的地区之间也十分突出,因此,调节地区间财力分配既是中央财征的任务,也是地方各级财征的任务。这就决定了在深化财征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全国范围内省区之间以及省区范围内各地区之间财力分配的调节,认实现优化财力资源的目的。既要有创于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体现效率原则,又要通过自上而下的税收返还和规范的转移支付,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体现公平的原则,此外,还要注意防止和纠正一些地方层层集中与上划财力或下放事权的倾向,这是规范财征管理体制必须正确处理好的一个问题。
(二)适应分税制要求,收入归属与税收管理权限相一致的原则。
按照我国现在实施的适度分税制模式和采取的逐步推进方法,除税收方针,政策和全国性的税种基本法,仍应由中央统一制定,并由中央监督执行外,对两个不同的税收体系,确定按照收入归属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原则,中央税和共享税的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税的管理权基本下放给地方,做到税收管理的权责、利紧密结合,该集中的权限,真正有效地集中,该下放的权限,认真大胆地下放。
(四)构建地方税制(Locality tax system)体系
随着分税制改革,建立了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两个体系,目前中央几大主体税种已到位,体系基本完善,但地方税体系却远未到位。而地方税的改革与完善又是我国整个税制改革并直接涉及税制改革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完善地方税体系的进程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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