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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星不当代言行为的法律责任与监管举措/韦群林(6)

4.1 区分明星身份与广告性质,采取从禁止到许可的监管措施

  现代社会崇尚身份平等,应当是契约而不是身份社会,但法律上禁止某种特定身份的人从事某种业务,如规定公务员或现役军人不得经商、犯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政府公职或企业领导人,乃是权力制约或法治秩序得到实现的标志,并不与平等价值抵触。
  我国明星身份比较特殊,虽然不乏杨钰莹女士这样的自由演艺人,但具备全民事业单位职工身份(如各级电视台的主播、主持人员)、政府官员、甚至现役军人身份者也不乏其人。如总政歌舞团的众多演员,如宋祖英、彭丽媛、董文华、阎维文、黄宏、蔡国庆等明星,不仅具备军人身份,甚至还充军、师级军官,挂将、校级军衔。
  既然国家早已三令五申禁止官员、军人经商,而明星商业广告代言无疑是以追求巨额个人经济收益为目的之商业行为,那么,禁止包括此类军人明星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含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明星群体从事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就依法有据、理所应当。
  此外,鉴于表现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光辉形象的特性演员,如唐国强、刘劲等,也不宜从事广告代言。试想形象、演技上酷似、“神似”毛泽东、周恩来者在电视上大肆推销“治疗不孕不育医院”或“天施康药品”时,留给深深爱戴领袖的中国观众的,该是何种复杂、难言的心情和感受!所以,对于这类明星群体,禁止代言应该是社会公益及政治上的明智选择。
  再则,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受众群体,也可实行明星代言禁止制度,如可禁止食品、药品、化妆品、酒类等人类使用频繁商品的广告明星代言;对于未成年人消费领域,也应禁止明星代言;对于不禁止明星代言的广告,则应实行明星广告行政许可制、代言明星的代言诚信及法律责任承担保证为核心的登记备案制;另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驾驶员管理中的“终生禁驾制”,对违法代言、造成严重后果的明星实施“终生禁代制”(原代言的广告自然禁播),促使其爱惜羽毛。
  这样,通过上述种种制度完善措施,遏制明星违法代言行为,实行有效监管。

4.2 规范代言价格及代言受益纳税行为,缓冲不当代言行为的利益驱动力

  资料显示,虽然尚不足望好莱坞女明星单次代言费2000万美元至400万元[8](p91-92)之项背,但目前我国明星单次代言的费用也高达1000-400万元人民币(一级代言的起步价在1000 万人民币以上,二级代言费用在500-600万人民币,三级代言则在3 0 0 万人民币左右[9](p212))。相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而言,如此高额的代言费无疑是超级天价。说到底,明星不当代言行为源于商家的非法广告推销行为,并与之类似,皆出于对巨大物质利益的疯狂追求、获利率用“一本万利”描述也不为过。诚如马克思《资本论》所言, 如果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故对代言价格不能不做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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