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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不能以规范性文件限制或剥夺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左明德(4)
  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没有制订有关劳动者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的标准和条件的地方性法规,更没有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增设劳动者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
  综上,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无权对劳动者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作出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又没有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劳动者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作出规定,《实施意见》却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增设劳动者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限制或剥夺了劳动者依法应享受的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四川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某府发{2003}42号)第十条规定属越权行政,明显违法,依法应属无效。

四.《实施意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据此,受到生产安全事故(大多数生产安全事故都是工伤事故)损害的从业人员(劳动者)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向本单位提出其它民事(侵权)赔偿要求。既然有权向本单位提出其它民事(侵权)赔偿要求,那就更有权向第三者提出民事(侵权)赔偿要求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劳动者除向交通肇事者索赔外,还可以同时享有工伤社会保险,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六条规定:“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工伤保险条例》也取消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能兼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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