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省级人民政府不能以规范性文件限制或剥夺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左明德(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因此,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除向交通事故肇事者或意外伤害事故责任者索赔外,完全还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实施意见》是同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完全抵触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五.《实施意见》会阻碍工伤社会保险的贯彻实施。

  在我省,虽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了大量工作,许多企业还是不愿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依然很低。省政府出台《实施意见》,无疑会严重打击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使我省的工伤保险无法在短时间内覆盖广大劳动者。比如一个企业职工上班途中因乘坐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出租车公司支付的交通事故赔偿额大于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实施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无需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如此,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就会认为不参加工伤保险很划算(因自己没有支付工伤保险费而庆幸);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就会认为参加了工伤保险反而不划算(因自己支付了工伤保险费但职工却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后悔)。因此,《实施意见》极不利于我省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
  笔者分析:省政府可能是为了减少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而出台《实施意见》的。如果省政府担心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则应通过加强管理.提高费率等方法减少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却不能采用诸如此类限制或剥夺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办法来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
  综上所述,按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在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除向交通事故肇事者或意外伤害事故责任者索赔外,还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省级人民政府无权制订劳动者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更无权限制或剥夺劳动者依法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实施意见》同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抵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笔者建议某省政府予以撤消。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