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黑哨”的刑法定性/黄裴(5)
挡痪弑肝四崩筒荒芄钩晒尽⑵笠凳芑咦铩5谌堑姆缸锟吞宀煌芑咦锏目吞迨枪夜ぷ魅嗽敝拔竦牧嘈裕尽⑵笠等嗽笔芑咦锏目吞迨枪尽⑵笠倒ぷ魅嗽敝拔竦牧嘈院凸尽⑵笠档墓芾泶涡颉K堑目吞逅淙欢及桓鲋拔裆系牧嘈裕庵种拔窳嘈砸蟮睦丛床煌R桓鍪谴庸尽⑵笠档墓芾泶涡蚝驼鍪谐〉墓骄赫男枰龇ⅲ硪桓鲈蚴嵌源邮鹿竦墓叫缘谋厝灰蟆A硗夤尽⑵笠等嗽钡氖芑咝形唤銮址杆拔褚蟮牧嘈裕叶怨尽⑵笠档墓芾泶涡蛟斐晌:Γ芑咦镌虿淮嬖谡飧鑫侍狻5胰衔芑咦镉Φ倍怨业墓芾泶涡蛟斐晌:Γ赜谡庖坏惚收吒鋈巳衔颐窃谔致凼芑咦锏纳缁嵛:π允辈⑽匆鹞颐堑男谭ɡ砺劢缛耸康淖愎恢厥樱?
六、 对“黑哨”的刑法分析、定性
在上面笔者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不厌其烦的讨论了这么多,其目的是让我们在对“黑哨”进行刑法、分析定性时能够对法条有个清醒的认识,这是我们从刑法意义上讨论“黑哨”的理论前提,现在笔者就在综合其他专家学者的看法的基础上对“黑哨”的刑法定性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足球裁判员作为中国足协委派的人员执法裁判足球比赛是否能够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受贿罪的主体关键还是看他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是否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笔者认为,我们在讨论上述问题是关键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第一,作为足球裁判的注册管理机关的中国足球协会究竟应当是个什么样的机构;第二,足球裁判员执法裁判比赛的行为究竟一个什么性质的行为,具体的说这种行为究竟是不是从事公务的行为?
关于第一点,我们应当看到,作为中国足协本身来说,它只是一个足球行业的管理组织,它在法律上属于社会团体。但同时中国足协又是一个相对比较特殊的社会团体,由于我国足协实际上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这个机构既是我们国家体育总局下辖的足球管理中心,此时它属于国家机关是无可争议的,但同时它又是足球行业管理协会,此时它又是一个社会团体。那么作为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是不是就一定不能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社会团体本身一般是不能从事公务的,但当它得到法律的授权或者接受有权组织的委托成为行政法上的授权组织或委托组织时,它就完全有可能从事公务。而中国足协就属于这种情况。1995年制定的我国体育界的最高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9条规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进行注册管理。”同时该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3条第2项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华全国体育协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1998年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体委被撤销,其履行的体育行业管理职能由作为社会团体的中华体育总会行使。改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