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哨”的刑法定性/黄裴(8)
从上面的分析本着从我们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出发,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比较理智的结论,“黑哨”收受“黑钱”的行为应当构成受贿罪而不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七、 结束语
我们的刑法立法的目的之一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通俗的说,我们刑法存在的价值是打击犯罪,尽量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活动;保障人权,尽量不错判一个没有犯罪的人。如果我们依据我们的刑法将受贿罪的主体扩大到行使公共权力者,那么一切利用手中权力或者职务之便??不管是利用国家权力还是利用公共权力,也不管是利用国家公职之便还是社会公共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受贿行为,都难以逃脱我们的刑法的严厉制裁。如果这样,则不仅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得到切实的保障,而且对于净化社会空气,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都将起到莫大的作用。
注释:
(1):《新刑法教程》 赵秉志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480页
(2):《新刑法教程》 赵秉志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481页
(3):《新刑法教程》 赵秉志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780??781页
参考书目
《新刑法教程》 赵秉志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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