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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优势-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人民调解机制有利于和谐物业服务秩序的建设/凌效海(4)
  调解工作的地点,并无刚性的限制,可以是纠纷现场,也可以是社区中的专用调解场所。
  人民调解程序的灵活性、便利性非常有利于纠纷的及时干预和解决。
3/当事人成本低
  运用人民调解程程序解决纠纷,当事人不需交纳任何费用。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由于可以及时、就近、就地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节省大量精力。
  由于调解协议是自愿基础上达成的,有利于自觉履行,减少强制执行上困难或消极影响。
4人民调解制度平台宽,可容纳多方积极因素在诉讼外解决纠纷
1/人民调解制度可以成为多方沟通,参与纠纷解决的平台。
  传统的社会调解机制中,德高望重者或有专门知识者被邀请参与纠纷调解,他们的劝说、评析往往有利于纠纷的平息。现代人民调解制度也为此提供了平台。
  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具体工作由人民调解员实施,但是并不是局限于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个人、专家等参加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作为有关单位参加调解工作。
  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一人或数人进行;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2/人民调解使自治救济与公力救济相衔接
  人民调解组织本质上是自治组织,人民调解本质上是一种自治救济,是一种公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形式,但是却与公力救济相衔接,从而其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得到基本保障。
  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行政司法机关都负担着对人民调解工作培训、指导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工作。 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开支也得到财政支持,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3/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化,通过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和突破。在人民  调解制度基础上,一种大调解格局已然形成。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作者凌效海 xk@bjcc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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