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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交通事故侵权案件若干问题浅谈/彭鑫(13)
尤其是,投保机动车强制险、商业三者险都有的情况下,受害人的如上选择,获得了更好的赔偿支付保障,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显然是多出钱了。为什么,因为将非精神损失赔偿项目放到交强险限额内理赔,如果强险限额已经占满,就不再有精神损失赔偿的空间,商业险则是不对精神损害项目进行理赔的,只有投保人来掏腰包;放到强险限额内优先获赔,其他非精神损失项目,商业险没有不予理赔的理由,保险公司显然要多出钱了。对此,代理受害人时,要予以充分考虑。
这里有一个真实的案例,咱们的一个同行×律师老家一个亲戚出了交通事故,被撞死了,肇事车是一个破三马,幸好投了就一个强制险,司机家里又穷,责任认定为全部责任。根据标准,当时肇事机动车一方与受害人家里就赔偿数额已经基本达成一致,答应给付6万多现金了事。受害人家里人也想人家能直接一次性给付6万元现金就行了。没想家里给×律师打来电话咨询是否合适,问行不行?×律师咨询了我一下,我说你们还能多要点。我说现在死一个人,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掌握在5万元,伤残一个级别5000元,你们算的数尽管符合规定标准,但没有考虑能要的精神损失。强制险的死亡伤残限额目前是11万,有可主张精神损失的空间,应该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可以陪,叫保险公司出!家里人说,司机家里穷,又进“号”里了,能拿出6万元现金就不错了,放着现金不要,给人家打官司,时间长不说,能不能要回?我说不怕,只要法院判决合适,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履行。在这其中,由于司机够上交通肇事罪,法院还催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说,尽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花钱,但要在刑事案中一并处理,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精神损害项目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赔偿,反而少得了,不如多掏个儿诉讼费,单独走民事诉讼,这样获得的赔偿会更多。结果按照我给他们设计的方案起诉以后,精神损害判了4万,保险公司也照样履行了,结果如愿。
6)交强险是否按照各项限额来针对具体项目进行赔偿。
根据保监会关于交强险限额的有关通知及交强险保险条款,交强险限额目前总限额为:机动车有责任的为122000元(死亡伤残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机动车无责任的为12100元(死亡伤残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但具体分三项,对应不同的项目:一个是死亡伤残限额,负责理赔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项;一个是医疗费限额,负责理赔就医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项;一个是财产损失限额,理赔受害人所属财产遭受的的直接损失。现在一般法院都能够将其做分项处理,但仍有的法院认为,其不应分项,就按总限额来判决。依据是什么?《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内容没有表明要具体分项;对具体细化交强险实施的《交强险条例》则不予考虑。结果导致保险公司不能正常报理赔案,为了这一点而不得不一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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