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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交通事故侵权案件若干问题浅谈/彭鑫(14)
7)医疗费损失中,《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以外的药费,是否在保险理赔款中剔除。
我个人认为,应该剔除,由负有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自行负担。理由是,这不但由国务院行政法规《交强险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这样做,而且在保险合同中事先也进行了约定,人民法院不应超越行政法规和合同当事人合同自由进行判决,除非该法律规定被终止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合同条款有无效的情形。但目前司法机关对此,都持否定态度,这里有认识的因素。仔细想想,就是一般医保看病报销,自己还得掏不能报销的部分。
8)肇事机动车没有投强制险,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按照《道交法》、《交强险条例》,机动车都应该投交强险,才能上路行驶,但这只是理论上的要求。那些没有投强制险,或强制险暂时过期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也是一个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
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投交强险是每一个机动车的法定义务。没有投交强险发生交通上事故,就应该在现行的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承担《道交法》七十六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然后再按责任比例分担。否则便相当于减轻了未投保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违背法律规定,不投保的车辆反而少掏钱,这对于投了强制险一方的机动车来说不公平。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但没有形成正式规定或司法解释,见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8期上的一篇文章。一种是,对没有投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仍按机动车本身承担的事故责任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因为,法律到目前为止,必经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履行法定投保义务,就要承担承担《道交法》七十六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两种判决,目前我都见到,我倾向于第一种观点。而且,持这种观点打赢了一些官司。
9)其他计算赔偿数额时存在的问题。
①关于定残后的护理费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 1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实务中难以掌握的是,如何确定护理依赖级别? 我们认为,护理依赖级别属专门性问题,可以在伤残鉴定的同时,就护理依赖级别予以鉴定,现在有的地方能做,但大部分地方不做这样的鉴定。
②关于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计算问题
对受害人构成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各地有不同的做法,我认为目前最权威的计算方式见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2002年12月1日)》附录B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及公式,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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