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交通事故侵权案件若干问题浅谈/彭鑫(16)
④关于车辆停运损失问题
如何确定车辆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尽管最高院在《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5号中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但机动车一方作为受害人,很难就此主张,举证其个人损失。目前,有的以涉案物价鉴定的结论为依据,有的依已签订运输合同预期利益受损数额为依据,有的依车辆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时间确定营运损失等。
以上就是今天我所讲的主要内容,以偏概全,挂一漏万,还有诸多问题如:连环相撞的赔偿计算问题,重复投保机动车的赔偿计算问题等等,没有时间与大家进行交流。也希望有志于交通事故案件研究的同行,坐下来一同交流办理该类案件的体会、心得,共享积累的办案经验。以上讲述过程中,为了通俗化,使用了大量的口头化语言,法律规定的不规范简称,望见谅,表达不准确的看法,也希望同行提出宝贵意见!!!
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 彭 鑫
总共1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